实习人员申请变更、注销
《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一)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
(二)随指导律师转所的;
(三)指导律师注销、离职等原因,且律师事务所无其他符合规定的指导律师的;
(四)因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和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
市律协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实习人员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市律协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因不符合以上情形进行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注销实习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变更或注销提交材料(原件)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
1. 登录会员系统进行申请,打印申请表(填写、签字、盖律所公章);
2.原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的解除《实习协议》证明(见附件一);
3.原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总结》、《实习鉴定》,考核如需延用原律所案卷,还需提交《实务训练材料目录》(
以上材料具体填写要求及模板下载详见“申请面试考核”,需根据个人在原律所实习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填写详实,一式两份,一份提交律师协会,一份由个人保留至面核时再次提交。);
4.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5.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6.新的实习申请表(见附件二);
7.新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承诺书及实务训练计划(实务训练计划应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自行制定);
8.新的实习指导律师承诺书;
9. 实习证;
10.实习人员如是党员,还应提交党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二)同所变更指导律师
实习人员因指导老师或个人原因在本所需更换指导老师,登录会员系统进行申请。打印申请表和新的实习指导律师承诺书(填写、签字、盖律所公章)。
(三)注销实习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注销的或律师协会发现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1.网上申请后生成的申请表;
2.解除《实习协议》证明(见附件一);
3.实习证。
附件一:解除《实习协议》证明.doc
附件二:实习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