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市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及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市法援中心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本市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事项
(一)招募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
(二)招募方式
由律师个人自愿申报,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推荐,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报名,市法援中心审核择优录用。
(三)招募条件
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应具备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志愿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具体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3. 在本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的律师(不含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具有相关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以律师执业证登记的执业起始时间计算,近3年无中断执业情形);
4.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熟练操作天津市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具备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所必须的时间和精力,本人能够亲自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5. 近3年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称职”等次,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律师信用体系评查中无不良记录;
6.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法援中心的工作要求。
(四)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3日18:00止,有意愿报名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将《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信息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市法援中心电子邮箱:sflyzzxywb@tj.gov.cn,并将纸质版报名材料和优秀刑事卷宗扫描件送至市法援中心(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服务大厅),逾期不再接受报名材料。
(五)提交材料
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页和年度考核页);
4. 学历证书复印件;
5. 2件本人承办的优秀刑事卷宗扫描件;
6. 个人承诺书;
7.《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信息汇总表》。
二、审核程序
(一)材料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进入面谈的人员名单。
(二)面谈
通知律师面谈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展志愿律师面谈工作。
(三)公示
将拟确定的志愿律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正式确定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
三、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法律援助相关培训活动;
2. 获得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必须条件和保障;
3. 按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补贴;
4.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接受市法援中心安排法律援助值班、案件指派,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2. 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积极撰写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3. 自觉接受市法援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向市法援中心反馈工作情况、案件进程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志愿律师退出情形
(一)在不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可书面申请退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援中心决定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退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
1. 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或者不在本市执业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法律援助工作安排、案件指派的;
3.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等要求承办案件,在值班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受到投诉查证属实的;
4. 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案件办结后2次不符合归档要求(含不及时归档)的;
5.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的;
6.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司法部和市法援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再适合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
(三)退出人员尚未办结的案件应当依法退回市法援中心。
五、其他事项
1.本次招募公告发布前在市法援中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律师需按要求重新登记。
2.本次招募工作报名解释权归市法援中心所有。
联 系 人:任蓓蓓
联系电话:23082184
电子邮箱:sflyzzxywb@tj.gov.cn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
附件3: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信息汇总表.xlsx
2025年8月25日